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九条已修改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单位的发展规划;(二)单位重要的规章制度;(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四)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五)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情况;(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七)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八)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