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单位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

(五)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情况;

(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七)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八)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