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式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