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三)单位内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八)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九)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