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星级饭店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