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