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保障第十三条有效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