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保障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旅游教育,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