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保障第十条有效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拓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