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保障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绿化、美化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游道路和客运、食宿等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提供必要的条件,招商引资,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