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省、市、州、县公共图书馆是所在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的网络中心,其职责是:(一)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图书馆的网络化建设;(二)组织文献资源协作和开发利用;(三)指导联机编目、联机检索和联合建库;(四)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管理方法、技术的研究;(五)进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