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文献资源开发等业务服务,享受有关的文化经济优惠政策,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