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文献资源开发等业务服务,享受有关的文化经济优惠政策,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