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查禁书刊和有收藏价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的清理、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不得自立标准,随意提存文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