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30日内投入使用。对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书刊应当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