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30日内投入使用。对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书刊应当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