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州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省内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两册(套)样本。鼓励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