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