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