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