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