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