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工资的扣除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