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下列费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款;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代缴或者代扣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