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工资的扣除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下列费用:(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款;(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代缴或者代扣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