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工资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