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工资第二十四条有效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