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