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假期工资第二十一条有效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