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加班工资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