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