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