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