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