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根据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需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等。大型河道的堤防迎水坡不少于50米,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20米;中型河道的堤防迎水坡不少于30米,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20米;小型河道的堤防迎水坡不少于10米,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5米。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不少于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本级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区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范围、管理和保护要求等。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