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组织验收水利工程,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