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