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