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