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