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