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