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