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