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