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