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