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