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