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