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