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