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