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三)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四)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