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三)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四)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