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按规定设置,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关闭的,其申请者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因城市建设需要关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使用期限的剩余时间退还申请者相应费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