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居住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